温州网讯 苍南县黄先生在饮用啤酒时,发现打开的一瓶啤酒有质量问题,先后要求供应商和生产厂家作出赔偿,但均协商未果。于是,黄先生将该啤酒厂告上了法庭,索赔10万元。昨天,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今年8月5日晚,黄先生和朋友在苍南县艚镇的一酒店聚餐过程中,打开其中一瓶瓶口有缺损的啤酒后,闻到了一股刺激和变臭的异味,同时发现瓶内的啤酒已经严重变质,瓶底还有沉淀物。碰到这样不合格的啤酒,黄先生当然不爽,便要求酒店方作出赔偿,但协商未成。之后,黄先生以该啤酒厂在生产和监督等环节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出厂的啤酒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从而侵害和欺骗不特定的消费者,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为由,聘请律师向啤酒厂律师致函,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啤酒厂没有理睬黄先生的“狮子大开口”,并认为其行为很有可能出于恶意。
日前,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啤酒厂承认,该瓶啤酒在出厂前瓶口已存在缺口,由于出厂时未检测出来,以致流入市场,且瓶内酒液已变质的事实。但他们辩称,本案既不存在人身损害,也没有存在财产损害,原告不能直接起诉被告。他们出于对消费者的利益考虑,愿意对黄先生提出要求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本案原告作为消费者购买到瓶口破损而变质的不合格啤酒,因其发现及时而未饮用,未造成原告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害,原告应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原告与被告即生产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于是,判决该啤酒厂赔偿黄先生各项费用364.5元,并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吴庆生 通讯员 王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