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能不能以行规形式出现?
“自带酒水”让众多温州餐饮企业的利润下降,于是多家企业要求协会出面,通过行业自律谢绝自带酒水,以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市消费委有关人士认为,将“谢绝自带酒水”上升到相应的行业行规的地步,这种做法是明显违规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依法享有的选择权被无形剥夺了;协会的声明还有意扩大了餐饮经营者的权利,使得处于自由竞争的餐饮业披上了“强制交易”的不和谐外衣。为此,市消费委建议鹿城区餐饮协会尽快去掉“联合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副局长夏战也表示,这一“行规”有“价格串通”的嫌疑,如果这23家企业间通过协议、决议、协调等串通方式对酒水价格或消费等进行限制,物价部门将进行干预。
点评:成都市餐饮业今年4月曾推出《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但到10月,该《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中曾引来诸多批评,“谢绝自带酒水”内容被去除。借鉴全国各地的一些“前车之鉴”,在是否应“谢绝自带酒水”问题上,餐饮企业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与消费者平等协商,而不能借行规之名,行“霸王”作风。而行规永远不大于法律,行规也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消费者对此有权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