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消费者杨先生到一饭店就餐时,前桌的一位顾客磕启啤酒瓶时,瓶盖飞出,撞伤了他的左眼,当杨先生提出索赔要求时,饭店和那名顾客都认为自己不应该赔偿。
半个多月前,杨先生到瓯海一饭店就餐,另一位消费者蔡先生要了两瓶啤酒,因为在餐桌上找不到开瓶器,就把啤酒瓶放在桌角上磕。结果,瓶盖飞了出去刚好砸在杨先生的左眼上,杨先生当场就感觉左眼一下子失去了光感,疼痛剧烈,还伴有轻微的出血症状,就马上赶到医院治疗。经过医生诊断,杨先生的左眼所幸没有造成大的伤害,医药费也只花了100多元,但是杨先生却不得不在家休养一段时间,为此还请了一个星期的假。
后来杨先生到饭店要求索赔时,商家声称杨先生的左眼虽然是在饭店就餐时受伤的,但是这种伤害却是坐在前桌顾客的蔡先生造成的,与他们无关。杨先生经过周折又找到了蔡先生,蔡先生说,当时他曾向服务员要开瓶器,但因为是中午吃饭时间,人比较多,服务员没有理会他,无奈之下,蔡先生就把啤酒瓶放在桌角上面磕,因此不应该由他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杨先生拨打了消费维权热线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瓯海仙岩工商所及消委分会人员接到投诉,马上赶到该饭店,有关人员检查发现,二十多张餐桌上只放着两个开瓶器。工商部门认为,我国《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饭店需要提供足够多的开瓶器供顾客使用,以降低开瓶时存在的风险,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很明显该饭店在服务上存在严重缺陷,对杨先生的索赔要承担责任。最后经过调解,商家赔偿给杨先生医药费及误工费共计400元。(李琳 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