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瑞安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维持该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该市珍味楼酒店向啤酒经营者收取啤酒“专场费”、“进场费”的行为属商业贿赂,应该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据悉,因收取酒水“进场费”而上法院的行政诉讼,在我市尚属首例。
去年底,瑞安市工商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实该酒楼分两次向瑞安市五洲副食品有限公司收取了啤酒“进场费”、“专场费”等58000元,均未记入财务账目。工商部门认为,该酒楼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决定责令其整改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8000元和罚款17000元。
而珍味楼认为,收取“进场费”是市场竞争形成的,也是啤酒经营者自愿给的,所以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今年9月,该酒楼不服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并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珍味楼收受商业贿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作出判决,维持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夏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