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原在我市汇顺达工贸公司工作的周某辞职后到“同行业”公司工作,汇顺达工贸公司董事长昨天将周某告上法庭,请求瓯海法院判令周某终止与新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赔偿8万元经济损失。
2005年12月16日,江苏籍青年周某与“汇顺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里对保守公司秘密等方面作了约定。今年5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保密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周某辞职后五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工作”。但今年3月,周某辞职后到湖北省咸宁一家工贸公司工作。原告认为,咸宁某工贸公司经营日用玻璃制品、玻璃包等,属“同行业”,而周某在合同有效期内,又跳槽至“同行业”公司工作。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
周某辩称,他去咸宁某工贸公司工作,“汇顺达”公司无权干涉。“汇顺达”公司的“保密协议”,违反公平原则,是违背周某真实意思的霸王条款,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周某辞职后五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工作”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规,是无效条款。法庭没有作出当庭判决。(袁寿省 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