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结束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这是我市近十年来首部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这意味着,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将给目前东南沿海城市最大的“绿心”——温州生态园带来有效的法制保护。
温州生态园由三湿地和大罗山组成,处于未来温州大都市区的核心,总面积130余平方公里,有着丰富的生态、自然、人文、历史、旅游、景观资源,被誉为温州城市“绿心”、“绿肺”、“绿肾”。生态园建设既是温州生态市建设的核心项目,也是我省生态省建设的12项重大工程之一。《条例》对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不得新建工业项目
《条例》规定,编制生态园总体规划应当遵循“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原有历史风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原则。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生态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生态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生态园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害安全、影响景观、破坏生态、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生态园内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建或者拆除。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等。
禁止在生态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私墓。生态园区域内已有的私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护外,应当按照生态园规划要求迁移或者深埋。
严格保护山水草木
根据《条例》,生态园区域内的河、湖、泉、池、溪、涧、潭、水库等水体,野生动物、森林植被、竹木花草、岩石土壤、山川溶洞、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文物古迹、历史遗存等人文景观,应当按照规划严格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态园区域内不得擅自建造建(构)筑物;擅自采伐、采挖林木;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或者水面;擅自从事经营性的畜禽饲养、屠宰活动;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生态园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当地的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生态立法可喜一步
该条例的正式立法是我市多年努力的结果。2002年,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就曾通过有关生态园建设的决定。2004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生态环保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园区内生态环境不可恢复性的破坏有所加重,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下降,管理难以到位。去年省人代会期间,我市代表提交关于要求对生态园立法的议案。
“生态园立法,不仅是生态园保护工作跨出的关键一步,也迈出了我市生态立法可喜的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温州生态园立法起草小组组长翁锦武说,作为温州的生态敏感区和城市重要功能区,温州生态园的立法保护,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提高市民生活和环境质量,建设现代化新温州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王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