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从2007年起,瓯海区除户籍在农村的居民以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辖区城镇居民和在瓯海区务工满6个月的“新温州人”也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参合农村居民同等待遇。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瓯海区城镇居民和在瓯海区务工满6个月的“新温州人”,参合的筹资标准是: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其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新温州人”可以企业为单位申请参加,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5元,其中企业出资50元,个人缴费35元,并规定每个企业参合人员不得低于全体职工的80%。
同时,该区从2007年起全面实行住院费用“零起报”,即不管住院费用多少,均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此外,门诊看病报销比例提高至10%。 (记者 姜海燕 通讯员 张学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