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拍结婚照本是件高兴的事情,市区金先生日前却因没有向婚纱店索取收据,引发纠纷。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消费后切记索取发票、收据。
11月8日,金先生和未婚妻在市区一家婚纱摄影店选了3888元的套系,并付了500元定金。事后,金先生觉得这个套系中的“冰雕”相框(58英寸的)不是很好,要求婚纱店换成72英寸“巧力架”的,为此他要多付200元。11月16日,他按原先定下的付款项目单付了款,而后开始拍婚纱照。11月28日,婚纱店的工作人员告诉金先生,换相框的钱还没付清。金先生对此并不认同。
昨天下午,记者看到了金先生提供的付款项目单,上面有“款已付清”的盖章,盖章边上写着“款于拍摄当天交付”。同时,记者还发现,在这张付款项目单的下边还写着类似相框更换需要加200元的字样。既然“相框更换需要加200元”已写在付款项目单上,而付款项目单上也显示“款已付清”,怎么还会闹纠纷呢?
这家婚纱店的负责人解释,一般情况下,相框更换都是直接写在付款项目单上,但“款已付清”中的“款”是指选定套系的款项,并不包括相框更换需要的费用。对于更换相框的费用,他们会给消费者先开收据再收费。但是,金先生拿不出有效的收据。
事后,该负责人承认,在付款项目单上写出相框更换需要的费用是个失误。而消费者也要为自己没有索取收据负责。最后,双方协商同意各自承担一半的费用。(记者 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