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乐清籍的叶女士在购买房产过程中,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向一家房开公司预订了一间商铺,并支付了一半的房款后,却不能再与开发商续签预售合同。原来,这间商铺已经被开发商上网预售了。前不久,叶女士将该商铺的开发商——杭州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她的诉请,不过,“杭州万通”的这种行为则被法院认定为有违诚信。
付款10万预订商铺
杭州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温州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开发建设杭州万新广场,在杭州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2003年6月,叶女士和“温州万通”签订了一份《万新广场预约简章》,预订一间125号商铺,面积为22平方米,单价9091元/平方米,总价20万元。叶女士为此支付了一半的房款10万元。
叶女士付了钱后,心里想就等着开发商拿到预售许可证,然后再与其签订《商业用房预售合同书》。此后,房价市场一路看涨,叶女士当然十分庆幸自己的选择。2005年6月,“杭州万通”获得批准预售。此时,万新广场的每平方米单价已多涨了数千元。
可没过多久,“杭州万通”却变了卦,他们并未通知叶女士签订“预售合同”,而是在杭州房产信息网上将叶女士预约的125号商铺,作为可售房屋在网上叫卖了。
为此,双方谈判了半年可一直没有结果,“杭州万通”只答应返还本金和利息,但叶女士就是不同意。
预购不成诉诸法律
万般无奈之下,今年1月间,叶女士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杭州万通”,请求确认自己购买的万新广场125号商铺,并要求“杭州万通”为其125号商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当事双方对簿公堂后,“杭州万通”却称《预约简章》不是预售合同,只是预约,预约合同无法履行,开发商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近日,上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虽然认可了叶女士所述的事实,并认定“杭州万通”的上网预售行为有违诚信。但是,在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却认为该预约简章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必备条款,故应认定为预约合同,而不是预售合同;并且还认为“杭州万通”不是一房二卖恶意违约,只不过是“未能适时签订预售合同,负有缔约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叶女士愤愤不平,“我都交了一半的房款,为什么还不算是买卖合同?”对此,她不服判决,已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 吴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