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前天,永嘉县瓯北镇景江网吧收银员王某因涉嫌这一行为,而成为我市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被判刑的第一人,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王某算得上是一个聪明的人,但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今年6月,她破译了景江网吧充值账号的密码。7月3日,她用该账号到其他网吧中,往自己朋友的“刀剑”账户上充值了10笔,金额300元。7月6日,她又换了个网吧往自己的账号上充值“Q币”30元、充值“刀剑”10笔300元、充值“网易一卡通”150点2笔30元……从7月3日至7月19日,王某在永嘉县瓯北镇多个网吧中非法盗用景江网吧游戏充值账号,窃得金额共计3710元。
景江网吧的老板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游戏账户充值的销售额与成本对比不正常后,经过查询销售记录,又发现7月份有人多次盗用他的账号进行非法充值。在掌握了初步的证据后,向永嘉县公安局报了案。经排查,8月8日,王某被带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认为王某实施的盗窃对象,虽是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财产,但虚拟中的物品可以与现实货币相互交换,已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而王某的盗窃数额也已达到了定罪标准,因此以盗窃罪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并根据王某的认罪态度,酌情作出了从轻判决。 (吴庆生 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