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记者昨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文件,我市将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据了解,补助对象应持有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具有当地非农业户籍;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年审为准),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本人已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凡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的,均可申请补贴。
鹿城、龙湾、瓯海区域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资金在各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其它县(市)的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残联提出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自2006年1月开始实施,按照“先缴后补”的程序,直接补发到个人,每年发放一次。(记者 尤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