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村民状告村委会盗签名字》一案有了新结果,市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该村委会对陈某的姓名权造成侵害,在判决生效3日内消除因假签名给陈某造成的影响,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100元。
去年10月,市区陈某从同村村民那里拿到两份南浦街道灯塔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分别是关于授权村委会转让市运管处西首牛市场地块和转让市运管处东首花岗岩市场地块的内容,陈某发现两份决议书上都签有自己的名字,可签名并不是他的笔迹。后陈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侵权行为,同时原告也没能证明其名誉因此受到了损害,因此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对该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灯塔村村委会对未经陈某授权,在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两份决议书上署上陈某名字的事实予以承认,足以认定该村委会已对陈某姓名权造成了侵害,陈某为此提起诉讼,因此该案应为侵害姓名权纠纷,而非侵害名誉权纠纷。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潘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