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睡前明明门窗已锁好,一觉醒来财物却不翼而飞,找旅馆论理,老板却称没有责任,还将我们赶出旅店。”昨天,河南旅客杨先生来电一吐心中不快。
杨先生说,近日他和同事一起来温出差。由同事先在一旅馆花30元钱独自登记开了一间标准房。晚上,他们再一起入住。谁料,当晚他到旅馆和同事碰面时。旅馆老板却表示,他未登记,不能搭伙合住。经交涉,老板最后答应,要多缴10元钱,才可以入住该房。
次日上午8时,他和同事一觉醒来却发现窗户大开,自己的手机、手提电脑、钱包不翼而飞,物品总价值近万元。旅馆老板闻讯赶到后称,杨先生强行入住,因此财物被偷自己没有责任。但杨先生认为,老板增收了10元住宿费,并同意他入住。意味着他与旅馆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旅馆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财物。因双方协商不成,老板将杨先生及同事赶出旅馆。
经记者向瓯海梧田派出所核实,事发后,警方赶到现场做了笔录。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杨安取律师认为:消费者到旅馆住宿,彼此间就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的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旅馆对杨先生的损失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杨先生有疏忽之处,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