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儿子欠下母亲一笔房款不还,母亲将儿子与前儿媳告上法庭。日前,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冯某归还母亲宋某16.4万元,而冯某前妻陈某负连带责任。
原告宋某诉称,2002年5月28日,她把自己一套房子以16.4万元的价格卖给儿子冯某,约定房款在公积金贷款到手后付清,并同意儿子欠款,由第三人李某见证。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后,冯某写下了欠条。随后,冯某办理了房屋买卖交易手续。冯某夫妇拿到房产证后,未去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而是将该房以22.1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又以陈某名义购买了另外一套房子。宋某认为,现儿子与儿媳已离婚,两人共同财产也已分割,但欠款16.4万元至今未还,因此将两人告上法庭。
被告冯某说,母亲宋某所诉属实。2002年3月,他与陈某登记结婚,2005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这笔欠款应该算是婚后产生的共同债务,应由已离婚的双方对半分担。
陈某则辩称,原告宋某诉称不是事实。她与冯某结婚后,为避免今后的争议,要求将那套房子办理更名过户登记手续,但过户登记需要转让协议,于是冯某才与其母宋某签下《房屋转让协议书》,实际上并非真正的房屋买卖,根本不需要向宋某支付什么房款。所谓的“欠条”是冯某与其母亲串通后伪造的,为了多争财产。退一步讲,即使冯某所写的“欠条”是真的,那也是他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义务。
在诉讼中,鹿城区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那份欠条书写笔迹的年份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送检欠条字迹与《房屋转让协议书》落款位置甲方“宋某”字迹应为相同时间段书写形成。
法院认为,双方债权债务明确,宋某要求儿子冯某支付欠款,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陈某虽已与冯某离婚,但该房系夫妻存续期间购买,且所购房屋已作为共有财产处置,陈某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贤群 璐珐 杨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