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拍摄的市区开太百货商场规范的商品打折广告。许日尤摄
▲“几折起”,大多名不副实。陈翔摄
▲市区谢池巷一商店打折商品广告。许日尤摄
▲打折广告上标注“几折起”都是不规范的。陈翔摄
温州网讯 “全场跳楼价”、“清仓大甩卖”、“买就送”,现在,这些最常见的促销手段商家要谨慎使用了。10月15日,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名不副实的打折促销、“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等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受到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昨天在市区转了转,发现商家们的打折促销活动已经规范许多,但仍有标价不实之处。
促销内容要明明白白
市区胜利路几家服装店的橱窗上,“全场3折起”的宣传标语十分醒目。然而当记者走进店内才发现,3折出售的物品其实非常少,而且大多是过时或者残次的衣服。店里的一名女营业员坦言:“老板娘说过,只有实在卖不掉的东西才这么便宜卖,也就是为了吸引顾客。”打折幅度大,表面看上去似乎给了消费者很大的便宜,可是就像这个女营业员说的那样,这醉翁之意还真不在酒啊。
新“管理办法”规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促销品不能拒绝退换
去年,市民王小姐为了一件促销时买的七分裤,惹了一肚子的气。“那天买得很匆忙,回家后才发现裤子的尺寸偏大。后来我去店里换,结果营业员说,促销的东西出了柜台就一律不能换。”这件五马街某卖场买的裤子,就这样在王小姐的衣柜里闲置了一年多。采访中记者得知,很多消费者购买打折促销商品后,即使大小不合适或发现产品有残次,只要买了,商家就一律不负责。
新“管理办法”规定: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理由拒绝退换,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品设置障碍。此外,零售商在开展促销活动时,不能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限量销售数量要明示
“说什么限量销售,都是骗人的。”国庆刚过,市民张女士就向本报投诉了。原来国庆之前,她在自家的邮箱里发现了一张宣传单,说国庆期间飞霞南路某床上用品店部分产品限量销售,优惠价格非常诱人。于是,国庆长假里,张女士兴冲冲地赶到宣传单上所指的那家店。可是令她非常气愤的是,宣传单上所说的那几款限量商品,不是说卖完了,就是断货,让张女士白跑了一趟。
新“管理办法”规定:
零售商在开展促销活动前,应确保商品在促销活动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应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及时明示。
保留最终解释不合法
商店促销活动诱惑很多,可是无论是抽奖还是限量,如果发现商家海报的最后一栏、一个不起眼的角落里写着:“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消费者完全可以提出抗议。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做法不仅不可取,而且不合法。
新“管理办法”规定:
商场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该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积分优惠细节要阐明
胡小姐有点像电影里的“购物狂”,平时尤其喜欢到市区某知名品牌店购物。店里的营业员告诉胡小姐:“在我们这里刷卡消费可以送双倍积分,非常合算的。”就这样,胡小姐为了赢取积分疯狂购物,也不管商家在送双倍积分前设置的条条框框。
新“管理办法”规定: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和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在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记者 夏婕妤 通讯员 赵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