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鹿城区环保局对一个噪声大、污染重的违法水泥砖加工场,先后作出两次处罚决定,加工场周边的百姓无不拍手称快。然而,这样一个得民心的行政处罚决定非但得不到顺利执行,反而引出了两场行政官司。这是为何?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给出答案,原因是环保部门未履行告知程序,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1999年10月,戴某创办了三利墙材厂(现名为鹿城区站前三利新墙材厂),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在市区下田村东篛河旁建设用以加工生产水泥砖的厂棚,且噪声和大气污染物处理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水泥砖加工制造生产至今。
2004年10月间,鹿城区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此进行立案查处。2005年3月14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戴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戴某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今年1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鹿城区环保局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没有向原告履行告知程序,属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对原告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在判决生效后,鹿城区环保局在没有重新向戴某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下,于今年2月20日,重新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事实、理由及依据均与前一次行政处罚决定相同。戴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鹿城区人民政府经复议予以维持。戴某仍不服,遂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戴某认为,鹿城区环保局没有告知他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没有告知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鹿城区环保局认为,他们曾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原告作出相同的行政处罚,且经过前次处罚决定的复议、诉讼程序,原告戴某已经完全知晓该局作出的这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所以无须重新告知。
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认定原告戴某在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创办三利墙材厂,且需配套建设的噪声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水泥砖加工制造生产至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环保部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合法的。但法院认为鹿城区环保局未重新履行告知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被告主张原告已经通过前次行政处罚的复议、诉讼程序知道了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于法无据。为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鹿城区环保局于2006年2月20日对原告戴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对戴某作出处罚决定。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薄士坤说,从表面上看,两场近乎相同的判决似乎是法院在“刁难”环保部门,如果法院与环保部门能够“默契”一点,这个官司早就结案了,戴某的违法行为也早已得到应有的惩处。然而,正是法院“顶真”的判决,才使得司法公正得以真正体现。《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政部门与受罚的当事方是平等关系,作为行政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时,自己的行为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贤群 璐珐 杨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