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一位86岁的老人从鹿城区某老人公寓三楼坠落,当场死亡。老人的五个子女认为公寓方面疏于照顾,遂把老人公寓告上了法庭(本报去年11月曾报道此案)。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老人公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老人坠楼属于意外事故。但老人的五个子女诉称,老人是有偿入住公寓,公寓方面疏于照顾才会导致老人意外坠楼。老人公寓方面则认为,按照老人每月交费150元的标准,公寓提供的三级护理仅限于洗晒衣物、打扫卫生、供应开水等。公寓方面认为,公寓场所是开放式空间,老人有活动的自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公寓对寄养的老人有一定的看护义务,老人已经缴纳了护理费,公寓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20%,共计一万余元。但从现场照片看,公寓三楼阳台的设施不存在缺陷,可以推断老人坠楼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公寓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见习记者 倪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