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脱离监管 法官被指渎职 一审宣判无罪 检方提起抗诉
一审被判无罪的法官黄家恒,因检察机关抗诉,前天站上了二审法院被告席。法庭就检方指控渎职行为进行了审理,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2001年10月,泰顺县人民法院法官黄家恒独任审判一起盗窃案,罪犯董正炬被判2年6个月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黄家恒未依法对董正炬进行病残鉴定,偏信其提供的一份福建省某医院的医疗证明,未按程序,让董正炬暂予监外执行,并把案件归档。不久,脱离监管的董正炬犯下持枪入室抢劫、绑架等多宗重案,受害者达十多人。2003年5月23日,董正炬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本该在监狱里服刑的罪犯竟未被收监的事实很快被查出,黄家恒遂被泰顺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5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今年7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家恒无罪。一审判决认为,其存在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但不构成犯罪。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于8月9日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抗诉称,黄家恒仅根据罪犯董正炬被抬着到庭接受审判时的表象,没有对其伤势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根本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草率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没有依法办理相应手续,也没有按要求将此案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对该办的手续放任不管,从而导致罪犯不受监管,继续犯下累累罪行。检察机关认为,黄家恒渎职行为在先,罪犯董正炬继续实施犯罪在后,两者具有先后相继性,黄的渎职行为存在引发危害后果的现实可能性,并对此后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黄家恒的渎职行为不但严重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与罪犯董正炬继续实施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云峰 杨晟 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