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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10月1日正式实施

温州市区将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一年最高3.5万[表]


http://www.66wz.com   2006年09月29日 07:19
 

   温州网讯 市区将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降低救助门槛。今后,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全年每户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第四、五类救助对象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这是将于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带来的新福利(详见下表)。

    去年1月,我市曾发布《温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据统计,市区医疗救助自去年开展以来,共救助了3996人,资金支出325.48万元。(记者 刘雪菲)

救助对象
救助标准
申请条件
住院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门诊医疗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实行无起点救助: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按60%救助,2万元以上部分按70%救助,全年每户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 备注:在
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的地方,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不包括城镇低保和“三无”人员),其住院医疗救助标准下调10个百分点。
只限于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
人员,全年每户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恶性肿瘤、精神病、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排异治疗、血友病、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具有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含户籍不在市区的市直单位职工);因病(含灾害性事故,下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报销、减免、补助、赔偿后其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所或市直单位申请医疗救助。
当年度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划入相应的年度。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实行无起点救助: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按 50%救助,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全年每 户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
持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特困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 实行1000元起救助:1000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按40%救助,2万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全年每户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
重点优抚对象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人员 实行1000元起救助:1000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按40%救助,2万元以上部分按 50%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其他因患重大疾病住院需要救助的人员 实行5万元起救助:5万元以上按25%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稿源: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编辑: 周少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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