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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办法十一实施 降低门槛救助"五类对象"


http://www.66wz.com   2006年09月28日 15:43
 
  温州网讯 代市长邵占维近日签发第86号政府令,《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

  去年1月,我市曾发布《温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发布的《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救助范围扩大,救助门槛降低,救助标准也相应提高了。

  申请救助两条件

  申请医疗救助,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具有市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含户籍不在市区的市直单位职工);因病(含灾害性事故,下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报销、减免、补助、赔偿后其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救助对象分五类

  符合条件的下列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第三类救助对象为持总工会核发的《困难职工特困证》、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常住人员;第四类救助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救济人员;第五类救助对象为其他因患重大疾病住院需要救助的人员。

  救助标准再提高

  市区医疗救助标准分为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和门(急)诊医疗救助标准两部分。

  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实行无起点救助: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按60%救助,2万元以上部分按70%救助,全年每户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第二类救助对象实行无起点救助: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按50%救助,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全年每户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第三类救助对象实行1000元起救助:1000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按40%救助,2万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全年每户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第四类救助对象实行1000元起救助:1000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按40%救助,2万元以上部分按50%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第五类救助对象实行5万元起救助:5万元以上按25%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不包括城镇低保和“三无”人员),其住院医疗救助标准下浮10个百分点。

  门(急)诊救助对象只限于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全年每户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恶性肿瘤、精神病、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排异治疗、血友病、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标准执行。

  有效申请莫错过

  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所或市直单位申请医疗救助。当年度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划入相应的年度。(林娜 方圣鲁)

 
稿源: 温州网-温州晚报   编辑: 黄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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