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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让“扰民公司”走开


http://www.66wz.com   2006年09月26日 11:16
 

  温州网讯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规定,未经审批,今后租住住宅楼内的公司一律不再获得工商部门的批准。工商部门将根据产权证来鉴定,只有产权证明是“商业”、“办公”的才允许公司注册经营。

  《条例》的实施可缓解住宅内办公扰民的难题。然而,这对刚刚起步、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无异于“当头一棒”,并引发诸多异议。


  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众多公司哪里去

  “每天上班之前有很多员工在过道里喧哗,早上想多睡一会儿都困难,双休日也不时有人加班,很多陌生人进进出出,觉得有点不安全。”说起住宅区里办公扰民,家住温州大厦的王女士大倒苦水。

  据了解,市区许多像温州大厦这样属于住宅性质的住宅楼,由于不断有广告营销、图文设计、文化策划、商业咨询、外贸代理等中小公司的“安营扎寨”,成了名副其实的写字楼。

  记者昨天从市工商局了解到,办在住宅区内的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尤其是仅几个人或者十多个人的小公司小企业不计其数,几乎地处闹市区的每幢住宅楼都有。公司办进住宅楼的原因,一是他们规模不大、实力普遍不强,难以承担写字楼高额租赁成本;二是市区目前写字楼数量太少,仅国贸中心、国信大厦、发展大厦、中通大厦等几十座,写字楼供不应求。《条例》实施后,原先住宅楼内的公司何去何从,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记者昨天走访多个住宅楼内的公司时,他们与房屋出租方签订的场地使用期限大多为2年至5年,政策的突然变化使他们“措手不及”。他们普遍担心新政策是否会对公司年检带来影响。

  市工商局注册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条例》禁止住宅楼内办公司,但并没把门全部关死,只要已经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许可,工商部门还会予以考虑,也许还有可能予以登记注册。

  是否存在扰民现象

  应由业主说了算

  《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实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利害关系人到底指谁,是小区业主委员会还是邻居?”由于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正准备在新城某住宅区开办广告公司的田先生对此提出了疑问。田先生表示,据他了解,准备租赁的小区还没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利害关系人指小区业主委员会,他将找谁?

  据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介绍,鹿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中约有一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那又如何去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呢?

  此外更改使用性质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涉及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多个部门。事实上,一个住宅区整体规划确定下来后是很难变更的,使用性质的确定经过了多个部门的联合审批,不可能随意更改。如果确需更改,必须有涉及的部门全部同意并加盖公章。对已经销售的项目,还涉及到与业主重新签合同的问题,业主买的是70年住房产权房屋,如果更改为50年的商用产权,操作上难度较大。

  “《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待于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但业主最有话语权,是否许可应广泛听取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市工商局注册处相关人员如是说。

  企业主可能“金蝉脱壳”

  可否暂缓“一刀切”

  “《条例》实施后,一部分中小企业主可能会‘金蝉脱壳’,在写字楼租个点或挂个名,以此申报公司,实际主要的办公营业场所却在住宅区里。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在住宅区里办公隐蔽性强,如果没有举报,日常巡查难以发现。”

  多位已入驻住宅区的企业主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在目前写字楼供不应求,短时间内难以解决中小企业办公难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不可采取“一刀切”,可以尝试分行业和扰民程度大小来疏与堵。公司入驻住宅区的扰民程度有大小,有的是严重扰民,如人员较多且噪音较重的公司;有的却基本上不会扰民,如网上办公的咨询公司等。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住宅楼大部分已用于商用,管理部门应允许房屋所有者向公司转租,让商户在其中继续办公。

  已在住宅楼内办公司的人士建议,让业主决定住宅楼的最终实际用途,比“一刀切”更具有合理性。可以通过业主听证的方式来处理,让所有业主或超过一定比例的业主,通过投票的方式来决定这幢楼是否向公司租赁。

  工商、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不管怎么样,《条例》的实施将有一个过程,如何执行还需要谨慎地研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经研究后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扰民的公司今后是再也不可进驻住宅楼的。(李中/文)

 
稿源: 温州网-温州晚报   编辑: 黄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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