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乐清市柳市镇后西篛村原党支部书记吴某和原村委会主任吴某某,受贿40万元。日前,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人各被判有期徒刑5年,吴某另被罚金15万元。
2002年,乐清某集团公司申请建造厂房用地,部分用地落实到后西篛村。按照规定,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后西篛村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和村委会盖章等手续资料。但是,时任后西篛村干部的吴某和吴某某以种种借口不予办理。于是,该集团基建项目负责人郑某,利用其与吴某某系“盟兄弟”的关系从中做工作。2003年12月的一天下午,郑某从集团领取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现金支票,取出现金后将其中20万元交给吴某某。后郑某得知吴某某已在乐清某车行付了500元定金准备买汽车,表示替吴某某付清首期购车款,吴某某表示同意。2003年12月的一天,郑某随吴某某到车行办理购车合同手续,郑某为其付了10万元的首期款,吴某某将一辆别克凯越汽车开回家。
吴某某于次日将先前收取的20万元中的10万元交给吴某。随后,吴某、吴某某补办了有关土地上报审批手续。此外,1998年,后西篛村外来人口管理中心3幢房屋的基建工程给陈某承包。工程竣工后,陈某送给吴某“感谢费”10万元。(袁寿省 郑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