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因两只喜庆气球引发的浙江省首例气象行政官司尘埃落定。昨日,苍南县气象局收到温州市中院的终审通知,准予上诉人苍南县金乡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执行。
去年5月1日、15日,苍南县金乡广告公司分别受客户委托,在“滨海绿州房产开盘仪式”和“小百花剧团光临东沙村演出”现场施放气球。同年11月16日,苍南县气象局认定其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对其罚款一万元。
苍南县金乡广告公司认为,苍南县气象局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现场施放的气球直径或体积容量,超过了《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应审批的气球大小,于是将该县气象局诉至法院。
法庭当场对该广告公司在炎亭镇东沙村施放的气球进行测量,直径大于1.8米,根据规定,施放直径大于1.8米或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系留于地面的气球,施放者要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而该广告公司未取得施放资质证。因此,该县气象局作出该行政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以维持。
苍南县金乡广告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院提起诉讼。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在调解过程中,市中院依据有关法律准许苍南县金乡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通讯员 张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