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午休时间,在工作场所受伤算不算工伤?经过多次庭审,近日,泰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2005年3月下旬,潘某受徐某雇佣,在泰顺某工程负责将碎石场所需的石料搬运装车。2005年4月13日中午,潘某吃过中饭后,独自走上厂坝公路与运石料便道之间的堆满乱石的斜坡(落差有七八米,不具备通行条件),不慎翻落到运石料便道上,被随之滚下的石块砸伤,造成六级伤残。
潘某认为,自己是在从事受雇佣的工作过程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医疗等费用16万余元。而分包给徐某这一工程的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他一纸诉状,将该公司以及徐某等三人告上法庭。2005年底至今,经过多次庭审后,法院认为,潘某在雇佣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不是从事雇主指定的活动造成自身损害的,雇主不承担责任。原告明知斜坡不具备通行条件而在之上行走,具有完全的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记者 杨慈 通讯员 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