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平阳籍的徐某认为医院用药错误导致自己病情加重,住院多月不肯离开,并拒绝支付医疗费。近日,平阳县中医院以徐某拒绝支付医疗费为由,将其告上法庭。8月28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徐某在一个月内付清医疗费23890.57元。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30日,被告徐某因食道静脉曲张破裂出血、酒精性肝病等到原告处接受治疗。截至今年5月9日,被告共拖欠原告两万多元医疗费用。被告以与原告存在医疗纠纷为由拒不支付,且至今不肯出院。原告曾向温州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被告拒绝提供有关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原告认为,他们与徐某之间不存在医疗事故纠纷,被告拖欠医疗费已经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并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
被告徐某辩称,2005年12月24日自己因右手被机器模具压伤入住该院。入院时被告知有酒精肝病史。入院第三天,即出现拒绝打针、自行解除石膏等异常现象,第四天坚决要求出院。当时,医院没有考虑这是用药不当引起,准许他带药出院。出院当晚,他即出现大便出血、头昏脑涨等现象,次日因神志不清被家人送往该院治疗。医生了解病情后诊断为药物“清芬”引起大出血,导致肝脑昏迷。徐某认为,自己第二次住院系原告之前治疗时用药错误引起,且原告医疗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而原告却不予治疗。因此,徐某要求继续治疗以恢复自己体质,因此产生的治疗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徐某在2005年12月30日住院治疗,并未主张原告此后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告已经履行医疗服务义务。因此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的医疗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认为原告在其第一次住院治疗时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被告第二次住院治疗,由于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而被告未能依法举证,因此对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蔡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