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利用厂长的职务便利,将集体的厂房“卖”给了自己。日前,市区人胡某被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处职务侵占罪。
市区人胡某是原温州市向阳工艺厂的厂长。2002年7月1日,胡某以担任工艺厂厂长的职务便利,签了一份“出卖人为温州市向阳工艺厂与受卖人为胡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同年10月25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鹿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身为工艺厂的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胡某辩称,温州市向阳工艺厂是自己独资办的,因为当时的国情形势,其所办的企业也被冠以戴“红帽子”集体企业,实际性质为私营企业。后企业被注销无法经营,他就将工艺厂的厂房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这只是对自己私营企业财产的处理。
经鹿城区法院查明,胡某买卖的厂房属于原朔门街道组建的集体企业温州市向阳机电配件二厂。1987年,配件二厂与工艺厂合并,并以工艺厂的厂名对外经营。对于胡某的辩称,法院认定厂房原来是配件二厂集体所有,后变更登记为工艺厂集体企业所有,并非胡某独资的私营企业财产。
日前,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处胡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返还违法所得厂房。(记者 孟鹏 通讯员 璐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