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网 昨天,市政府下发了《温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市区11类区域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也只能在允许时间内燃放。各县(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可参照市里的办法执行。
限制燃放区,允许在一定时间燃放
市区划分为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和允许燃放区。
11类区域为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高教园区及三个区的20个乡镇(街道);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即是允许燃放区。
其中,限制燃放区规定了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其他时间则不得燃放。
市区限制燃放区允许燃放的时间为:春节期间,农历除夕到正月初三24点,正月初四到初七,每天8点至22点;元宵节,也就是正月十五,8点至22点;端午节,允许划龙舟期间的每天8点到22点。此外,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在市区零售烟花爆竹,要申请和登记
市政府明确,市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禁止布设批发场所;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也要合理布局。
据悉,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要向各区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将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还要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在禁止燃放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将停止销售,并要按规定把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销售。对违反该办法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芮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