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下留人”典型案例
柑园凶案
本月14日,省检察院发文高度评价我市检察机关对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纠错过程,批示将此案作为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公诉职能、严把审查关的经验予以总结。
今年1月16日,我市检察机关收到公安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材料。侦查部门认定,卢某某去年底的一天在送妻子回家时,误认为路上有人追赶,而跳河逃至市郊三黄屿村一柑园中,当看见邵某在务农时,就拿起木棒猛击邵某头部,致邵某当场死亡,随后他又遇到李某夫妇和余某,就拿着木棒追打这3人,后被接到报警的民警当场抓获。
发现疑点
卢某某向公安机关详细交代了自己的作案过程。侦查部门认为,卢某某所供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符,不存在着思维障碍,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卢某某一命抵一命!”这是当时许多人的呼声。但是卢某某在接受讯问时,反复强调“自己被很多人追杀,后来气不过,所以想杀掉一个算一个”。这句话引起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深思:被卢某某追打的李某夫妇和余某等证人,都证实当时他们根本没有追杀卢某某,而是卢某某主动杀害邵某并追打他们。卢某某为什么要杀人?此案动机和目的不明确,而且行凶过程也缺乏逻辑性。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认为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卢某某隐瞒了真实的作案动机;二是卢某某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如果卢某某确系精神病患者而被当作正常人起诉,会使其本不应受刑事追究却错误地承担了刑事责任。办案人员随即又提审了卢某某,仔细讯问他是否有精神疾病史及家族中是否有精神病史,卢某每次都回答“没有”。
无罪释放
“但是,任何一个细小的疑点都可能导致错杀一个人。我们绝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昨天回忆说。他们又讯问卢某某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卢某某承认自己是重度肝炎患者。“卢某某杀人,有可能是肝功能衰竭诱发的。”办案人员立刻查阅有关精神疾病方面的资料并咨询法医,初步判断卢某某符合急性短暂性精神病的病理症状。
1月17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要求立即安排卢某某进行司法精神病的鉴定。第二天,公安机关委托鹿城区精神病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卢某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确定卢某某作案时,存在意识障碍、幻视及被害幻想和被跟踪感,属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立即将该情况反馈给我市检察机关,要求检察机关将该案退回,由他们作撤案处理。
一周后,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退回的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材料,就撤销了该案并于当日释放了卢某某。
□观点
立足“人本无罪” 避免先入为主
长期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时,由于审查起诉的对象是已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一般来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先入为主,倾向于有罪推定,以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审查到位,增大了出现错案的可能性。市检察机关近年来为了杜绝错案的发生,正确履行检察职能,规定检察人员必须要树立“中立”理念,以“人本无罪”的逆向思维来审查案件。他们在具体审查案件时,既审查案件有罪的事实和证据,也审查无罪的事实和证据,狠抓细节和瑕疵,善于发现问题,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检察人员既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更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市、县(市、区)两级检察院今年1月至7月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301件8293人,提起公诉4743件7382人,依靠“中立”理念避免了一系列错案,其中仅市检察院就纠正了包括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内的3起类似错案,“刀下留人”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例
铁棍击死姐夫 缺乏犯罪动机
今年2月27日,乐清村民郑某无故持铁棍殴打其姐夫胡某致死。3月1日,一家精神病院对郑某作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5月29日,市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郑某故意伤害(致死)案材料。该院办案人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1、郑某曾在3年前无故殴打余某致重伤,当时这家精神病院认定其患精神分裂症,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将其释放。2、郑某在释放后没有进行针对性的治疗和按时服用药物。3、郑某殴打其姐夫胡某致死,没有任何动机和目的性。4、这家精神病院对其所作的鉴定中,郑某对自己作案动机的表述是认为姐姐在背后说他不好,与他在公安部门的供述有矛盾;这家精神病院认定郑某处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同时又认为他殴打姐夫胡某致死并非是在病理症状支配下,这样的结论自相矛盾。
市检察院法医接受办案人员委托对郑某的精神病鉴定作文证审查后认为,郑某属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送省损伤鉴定委员会精神病鉴定小组重新鉴定。6月2日,市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对郑某作精神病鉴定。6月22日,公安机关带郑某到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作精神病鉴定。该委员会鉴定后出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认为,郑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在发病期,无辨认能力、丧失控制能力,属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部门据此将郑某予以释放。
□观点
认真对待翻供 寻找案件细节
对翻供案件,传统的执法理念是如果有罪证据能相互印证,就排除翻供,认定有罪。但是,这不但埋下错案的隐患,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将犯罪嫌疑人正常的辩护当成狡辩,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我们是以中立理念对待翻供问题,如果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尽管有罪证据能相互印证,也不能认定有罪。”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昨天说。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从审查案件的细节入手,寻找案件细节的矛盾性,避免了一系列的错案。
□实例
更改手机号码 编造伪证诬陷
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吴某抢劫案时,吴某翻供否认自己参与抢劫的事实,并辩称该案所谓“自己抢劫到手的手机”就是他自己的。检察官审查该案材料时发现,“吴某抢劫被害人王某手机”证据充分,也能相互印证。但检察官从中发现一个疑点,被害人王某在报案当日的笔录中,对自己被劫手机的号码多次进行更改。一个人怎么会记不清自己的手机号码?这引起检察官的注意。办案检察官从有关细节入手,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最终发现王某在遭到抢劫后,随便抓到过路的吴某怀疑他是抢劫者,然后编造伪证诬陷他,所谓“吴某抢劫被害人王某手机”一案的手机,就是吴某自己的。
□观点
赋予异议权利 提供陈述机会
为了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充分落实到审查起诉环节,市检察机关不仅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而且赋予犯罪嫌疑人异议权,有权对侦查部门认定涉嫌犯罪的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等是否有异议,作全面的供述。市检察机关模拟法庭审理程序,将庭审程序挪到公诉环节中,让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的起始阶段,就有了完整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尽量保证在最大程度上纠正错案与避免错案的发生。
□实例
手机正在使用 不应计入抢夺
市检察机关在提审犯罪嫌疑人谢某抢夺背包案时,谢某辩解在抢夺背包时被害人正在使用手机,不应该将这只手机算入背包内的财物中。而该案少了一只手机,抢夺的数额就不够立案标准。检察机关经多方查证,查实谢某所辩非假,就此建议公安部门撤案。“如果我们没有详细倾听谢某的辩解,也许这个犯罪嫌疑人会受到错判。”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表示。
□结束语
“端饭时把饭搅一搅”
错案追究责任
今年以来,市检察院更加注重抓好现代司法理念和检察制度的学习和创建,结合执法实践,深入剖析自身存在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行为和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明确检察官作为法律公正护卫者的责任,树立公平、正义、平等、效率等现代司法理念,增强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强化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带头公正执法的自觉性,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有人用这样的顺口溜,来比喻当前的司法过程。市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说:“我们在端饭时,也要把饭倒出来搅一搅,反复仔细看,以确定这碗饭做得好不好,力争避免把掺有石子、沙子的饭端到法院。”(通讯员 胡微微 记者 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