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一审法院判决儿子应该把这笔钱还给父亲。但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父亲为挽救儿子生命,积极进行救治并支付医疗费,该行为应认定为父亲对子女的自愿救助行为,遂改判驳回原告提出的还款请求。
2004年2月21日,瑞安男子戴某突发病症而昏迷,先后在瑞安市塘下卫生院、温医附一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一八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4万多元,其中戴某父亲支付了20多万元。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判决宣告戴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戴某父亲诉称:他多次要求偿还垫付款未果,便将儿子与儿媳妇告上法庭。戴某的父亲的代理律师说,戴某脑溢血病发后,病情严重,医院认为他恢复的成功率很低,戴某妻子张某决定停止让丈夫住院治疗,回家进行保守治疗。但戴某父亲还是将儿子送到温州市区的大医院继续抢救,垫下了医疗费。
瑞安市法院认为,人的生命与健康不能以金钱来衡量。戴某父亲为治疗儿子疾病而支付医疗费,没有原、被告双方的约定,也无法定义务,但其行为使两被告受益,原、被告之间成立了无因管理之债,被告方应偿付戴某父亲垫付的医疗费。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
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其观点与一审法院截然相反。该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父亲,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积极对儿子进行救治,而为此支付了医疗费,该行为应认定为父亲对子女的自愿救助行为,而非无因管理行为。在戴某仍未恢复健康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法院不予支持。贤群 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