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对于《条例》中的许多细节问题不是很清楚。昨天上午,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处长潘元平在有关会议上对《条例》中的一些疑点问题进行讲解。
招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视为合同条款
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参与物业管理小区招投标时,做出了各种服务承诺,而中标之后却没有兑现;而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出的承诺没有依据,比如承诺中标之后,保证将小区的案发率降低到2‰。这些情况今后将被列为违规行为。《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在招标文件中的承诺视为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把房子租给他人可要注意了,如果房客在租赁期内没有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那就要由房东补交。因此在租期结束时,房东应该到物业公司查询房客是否已经交纳物业管理费。另外,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交付的房子,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一个物管区域只有一个业主大会
现在很多业主热衷成立业主委员会。按照《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新建的住宅区,就算是分期建设(比如新城大自然住宅区分一期、二期、三期工程),以及两个单位以上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如果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就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就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首次业主大会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决定物业管理事宜的最高机构。在业主入住率达60%之后,就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之前,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大多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主承担。现在《条例》已经明确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另外,设备层的权属问题一直是房开公司和业主的争论热点。按照现有的国家规定,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无法领取产权证,属业主共同所有;对高于2.2米的设备层,房开公司只有补办相关手续,取得产权证后才属于房开公司,否则就是业主共同所有。(记者 叶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