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花了506.8万元,向乐清市双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由其开发的虹桥时代广场一层4间店房。因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于是中行乐清支行把双雁房产告上法庭,前天,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03年,中行乐清支行以单价每平方米17785元,向“双雁房产”购买了一套虹桥时代广场一层101-104号店房,建筑面积为284.96平方米,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3年3月1日前交付,一次性付款506.8万元。
该合同约定,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9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商品房的有关权属登记。
合同签订后,“双雁房产”按约将房屋交付,中行乐清支行也如期把购房款付清。2004年11月5日,中行乐清支行缴纳了该商品房契税后,在12月2日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土地使用权属至今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于是,中行乐清支行把“双雁房产”告上法庭。
前天,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双雁房产”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中行乐清支行办理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章蓓 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