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儿子生病未能彻底根治,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亲为讨回先期支付的20多万元医药费,而把儿子、儿媳妇告上法庭,让法律来断“家务事”。
2004年2月21日,瑞安人戴某突发病症而昏迷,先后在瑞安市塘下卫生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一八医院治疗。戴某父亲戴老称,儿子因患脑出血、高血压及脑积水住院治疗,由于儿媳妇张某拒绝支付戴某的医疗费用,无奈之下,他共为儿子支付了医疗费226205.09元。此后,戴老多次要求张某偿还该款,未果。2005年4月4日,戴老以儿子儿媳妇为被告,向瑞安市法院起诉,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这笔钱。
经法院查明,戴某共用去医疗费346986.61元,由戴某及张某方支付了146032.66元,余款200953.95元都由戴某父亲戴老支付。
该案经历二审,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戴老作为父亲,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积极对儿子进行救治,而为此支付了医疗费,该行为应认定为父亲对子女的自愿救助行为,而非无因管理行为。故最终法院判处驳回戴老的诉讼请求。(记者 孟鹏 通讯员 瑞法)
■相关链接: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也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常见的如见义勇为、下雨天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