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停在车库内的轿车门锁被撬,停车库方面却以只出租停车位不负车辆保管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7月24日,工商部门以消费纠纷介入调查调解,最后认定停车库管理方物业公司应承担车主车门锁被撬的赔偿责任。
7月23日晚,市民施先生跟往常一样将自己的轿车开到其居住的市区下吕浦某小区停车库内停放。次日早上,施先生到停车库取车时发现,车子的门锁被撬,所幸的是车门未被打开,车内物品没有丢失。施先生要求保管人员赔偿经济损失,但停车库管理方某物业管理公司却称他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在与该物业管理公司协商未果后,施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了此事。
7月24日,鹿城工商分局南浦工商所受理了该起投诉,并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会上,该物业管理公司拿出了一份车位租赁合同,合同上注明“甲方只提供车辆停场车位,不负车辆保管责任,车辆及车内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甲方概不负责。”施先生则认为,汽车停在停车库,停车库就应该承担保管的责任。
按照该物业管理公司的说法,他们只是将车位出租给施先生使用,并不负责保管。而事实上,该物业管理公司为每位停放在该车库的车主办理了一张信息卡,车主出入该车库只能打卡通过,并24小时派有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车主是否按指定位置停放、有无与其他车辆相刮擦等情况,实际上是在履行保管职能,而不是该物业管理公司所称的单纯车位租赁行为。因此,工商人员认为,该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施先生车门锁被撬的赔偿责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停车库属于小区配套设施,在车库提供车位停放并收取费用的情况下,车库管理方应保证在车辆停放入库后的相关安全。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物业管理公司为施先生免去两个月的停车费,作为赔偿修理车锁的损失。(金勇 潘达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