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正式出台。其中,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的标准按每载客车次0.50元及其倍数设定。
据悉,我市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将根据一定区域内出租车平均每载客车次的耗油量及燃油代表品的价格变动情况而定。燃油附加费的设计单位为元/载客车次,按每载客车次0.50元及其倍数设定计价单位。
市区出租的燃油代表品为93号汽油为燃油代表品,基准期价格为每升4.47元。当93号汽油价格上升对每载客车次成本的影响,达到或超过设定的计价单位并持续两个月以上,且在现行运价水平内难以消化时,由出租车运输协会征求各营运者意见提出申请,报市物价、交通部门同意后可收取燃油附加费;当燃油代表品价格回落至上述标准并持续两个月以上时,则相应降低或取消燃油附加费。各县(市)的实施办法,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通有关部门根据市里的意见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跨县(市)道路客运班车因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原则上先在现行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上浮幅度内消化。当在上浮幅度内难以疏导时,再考虑收取燃油附加费。其标准将根据跨县(市)道路班车客运企业的平均人公里耗油量及0号柴油的价格变动情况确定,设计单位为元/人公里。具体标准与执行时间由市道路运输协会提出申请,报市物价、交通部门批准后执行。
县(市)境内道路班车客运(包括农村客运)的油运价格联动的具体方式,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有关部门表示,该实施意见的出台并非意味我市将马上要收取燃油附加费。在燃油附加费实施前,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实施后,还将按规定明码标价。(记者 芮文正 施世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