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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82名养殖户申请复议 法院判令环保总局受理


http://www.66wz.com   2006年06月15日 09:22
 

  “两年来,打了30多场官司,走了那么多弯路,终于把这个官司打赢了。”6月14日,告赢国家环保总局的消息在温州市龙湾区的养殖户中间迅速传开。养殖户们回望一同走过的崎岖诉讼路,这个看似让人欣慰的消息,竟不能让他们卸掉背了两年的心理包袱。

  养殖池塘发生特大污染事故

  2000年,温州130多位养殖户承包了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5500亩荒滩,承包期10年。养殖户每人投入几十万元,建成了高标准主体套养池塘。

  “为了筹集资金,不少人把房子和家产都抵押出去了。”养殖户王振法说。然而就在养殖池塘初见利润不久,他们满怀的希望被一次突如其来的污染事故击成碎片。

  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养殖池塘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海水养殖协会估计,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1.7亿元左右。

  “刚承包池塘那两年,偶尔会发现有一些鱼无缘无故就死了,当时因为造成的损失不大,我们养殖户也没有环保意识,对污染也没防范,但这次污染基本断了我们的生活经济来源。”全靠养殖业来养家的林祥峰说,这次个人损失要有200万元左右。经过有关部门水质检测,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的池塘、水源及附近工业废水有害成分铜、PH值、BOD严重超标,已经不适宜继续养殖。

  “有大量污水没经过处理就排进塘河,在排入外海之前,都流经了养殖场的进水口,几次污染都是这样引发的。”一些注意留心池塘水质变化的养殖户提到污染原因,立即就想到养殖池塘附近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的几百家重污染企业。

  据了解,根据温州总体规划,龙湾区和滨海园区不单独建设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统一纳管送温州市东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可是,温州市东片污水处理厂一直没有建成,龙湾区永强片又几乎没有市政建设和污水管网,造成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接污染了池塘。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和温州市环保局经过调查,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事故发生后,温州市人民政府向养殖户发放了每亩900元的补助费,但这些补助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无奈之下,2005年5月,养殖户们将国家环保总局告上法庭。

  环保设施未建成,滨海园区即投入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区的建设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投入使用时又必须经过环保验收。在不能有效排污的条件下,滨海园区是怎么投入使用的?”养殖户的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在研究了相关调查资料后,一直试图解开心中的疑问。

  袁律师了解到,浙江省环境保护局2001年4月10日作出的《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第5条要求“滨海新区建设开发要按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序地布局;新区要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划要求建设各类环保功能达标区;新区的基础设施,包括排水管、排污管、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固废集中收集处理等要抓紧、提前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环境的新城区。”第6条要求“滨海新区相邻海域的海水养殖等功能,建议作相应的调整,请温州市政府作相应的协调。”最后并明确表示,“滨海新区建成后我局将组织环保验收”。

  他很快得出结论,滨海园区的开展建设是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落实省环保局提出的环保措施,是污染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005年6月15日,养殖户们向浙江省环保局提出投诉。浙江省环保局接到投诉后,批转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7月4日,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经过调查认定,滨海园区存在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问题,因为滨海园区是浙江省环保局审批的项目,案件应该由省环保局管辖,因此建议浙江省环保局作出处理。

  养殖户认为,滨海园区环境措施没有落实,就可能导致养殖池塘发生污染事故,而且事实上也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因此出于维护财产权,他们要求浙江省环保局对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在没有得到浙江省环保局作出进一步处理的消息后,养殖户们寄希望于向更高一级机关寻求帮助。袁律师认为,浙江省环保局至今未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养殖户于去年8月29日,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要求国家环保总局责令浙江省环保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

  9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养殖户们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让我们这些养殖户看到了公正”

  2005年9月27日,养殖户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限期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由于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环保总局第一次成为被告,案件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环保总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被告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复议申请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国家环保总局负担。

  判决书指出,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案件的主要焦点是国家环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

  “说真的,要感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至少它没有像有的基层法院一样,受到政府的压力就对案子互相推诿,让我们这些养殖户看到了公正。”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养殖户对记者说,“我们也是看到在下面告实在解决不了问题,才顶着压力也抱着希望起诉到北京的。”

 
稿源: 中国青年报   编辑: 张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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