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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发生事故四年后举报 一起官司牵出诸多疑问


http://www.66wz.com   2006年07月14日 14:46
 
  温州网讯 4年前,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承建香港大厦过程中,施工现场发生人员高处坠落死亡事件,此事被隐瞒不报。随后该工程被评为2003年“瓯江杯”(即温州市优质工程奖)。4年后,香港大厦开发商以其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为由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

  鹿城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法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最迟于9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房开举报工程事故

  原告金益房开诉称,2001年10月,第三人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承建原告开发的香港大厦过程中,因防护设施不全致使一男子从施工现场坠落死亡。工程竣工以后,该事故被隐瞒,工程被评为2003年“瓯江杯”。为此,原告须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第三人50万余元的奖励。

  也就是说如果该工程没有获奖,那么原告也就不需要支付这笔钱了。而根据“瓯江杯”评审办法规定,评审首先要得到原告的确认,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作为发包方的金益房开负有举报义务,知而不报要受到行政处罚。

  去年1月26日,金益房开向市建设局举报第三人建筑工地曾发生重大事故。随后,市建设局将相关材料移交市安监局调查。

  利益冲突牵出案件?

  为何在事故发生4年后才举报?市安监局认为,原告在知道死亡事件发生情况下,没有在第一时间报案,且在第三人参与“瓯江杯”评选时,签字确认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来,原告与第三人发生经济纠纷,为达到自身经济利益才向市建设局举报。而此时离事件发生将近4年,对案情的查明构成极大的障碍,原告应对这种状况负责。

  去年6月,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建设局转交的举报材料后,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获取了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市公安局等单位发函要求协助调查。

  去年11月10日,市安监局向金益房开发出反馈函称:待公安部门确定死亡原因后,如果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将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原因未作定性

  在庭审中,被告市安监局辩称,香港大厦工地虽发生人员死亡事件,但该事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他们的职权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查处,不包括对任何人员死亡事件是否属于工程建筑重大事故作出确认。由于公安机关对人员死亡事件尚未作出定性,因此,他们无法继续进行查处,为此,特发函公安机关先行查清死亡原因。

  第三人市建筑工程公司则当庭表示,当时香港大厦工地死亡的人员不是他们的员工,并且死因不明。不能将工地上的人员死亡事件一概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或企业职工伤亡事件。

  九十天内完成调查

  经调查,初步证实2001年10月5日上午9时许,香港大厦建设工地发生1名男子从高处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人员死亡事件。至于死者是否属于第三人单位的员工、是否在工作过程中坠楼,以及坠楼的原因等细节,尚待进一步核实。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市安监局具有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职责。只要伤亡事件存在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可能性,就应当依法履行该职责。该局认为涉案事故存在刑事犯罪引发的可能性,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调查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该局自去年6月接到转交举报材料后,至原告起诉时,事故调查组尚未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该行为已构成拖延履行行政职责。因此,原告要求该局对第三人在香港大厦工地发生的事故性质作出确认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贤群 璐珐

 
稿源: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编辑: 黄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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