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沙头镇中堡村委会非法买卖土地案
2002年6月,永嘉县沙头镇中堡村委会副主任陈甲和村党支部副书记陈乙,为解决村委会因建造防洪堤坝所欠的债务问题,两人商谋并经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决定将位于该村外古庙溪上的溪滩地卖给他人建房。2003年8月27日,陈甲、陈乙将29.1亩的溪滩地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胡某等人用于建住宅,并签订了转让合同,收取34万元预付款;同年,两人又将4.11亩溪滩地出售给王某、胡某等人用于建住宅,并收取地价款43.01万元。
2005年5月8日,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村委会责任人陈甲、陈乙两人犯罪情节较轻,且系犯罪未遂,决定对该二人不起诉。
乐清市北白象镇鹤浃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案
2001至2002年,乐清市北白象镇鹤浃村委会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该村124.34亩耕地转让给企业和个人,非法所得计1066.75万元。2003年5月,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如下判决:鹤浃村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决定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鹤浃村村委会罚金70万元;判处陈甲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陈乙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万元。
苍南县宜山镇吴家库村委会非法买卖土地案
2003年4月,苍南县宜山镇吴家库村委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集体土地1990平方米建办公楼、党员活动室等。2003年1月,该村委会擅自将该集体土地分成13间地基,将其中11间非法转让给本村村民薜某等10人,并收取24.59万元。2003年11月,村委会以10.02万元的价格将西首两间宅基地转让给村民吴某。2004年3月,村委会又与村民吴某达成协议,将249.6平方米的村委办公楼剩余用地以每年0.5万元租给其建临时仓库。
2004年12月,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没收吴家库村委会违法所得,并于2005年1月30日将该案件移送苍南县纪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