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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首例:告状为讨知情权 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http://www.66wz.com   2006年06月18日 08:30
 

  温州网讯 作为股东,市区黄某为维护自己知情权,把温州某信息产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邵某告上了法庭。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必须在10日内,将其2000年8月24日以后的公司全部财务会计报告等送原告黄某看阅。据悉,这是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股东知情权官司。

  2000年8月24日,该公司以1180万元的注册资本和以邵某为法定代表人,经省工商局核准成立。黄某占公司股份10%,邵某占公司股份10%,邵某任该公司董事长。黄某诉称,从2003年开始,该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自2004年起,公司连每年一次的股东代表大会也不再召开。为了解公司运作和财务状况,他多次向公司和董事长邵某提出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相关原始凭证及财务会计报告等,但都遭到拒绝。

  该公司辩称,虽然黄某一起投资创办该公司,但其并未缴足股金(118万元),没有履行股东的投资义务,故认为黄某不是公司股东,因而没有权利查阅公司账目和相关原始凭证。

  另外,邵某辩称,黄某起诉的内容是公司的知情权,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邵某成了被诉讼的被告,在主体上不适合。

  法庭经审理认为,虽然黄某认缴了公司10%的股份,而实际上未缴足股金,但是法律只规定股东在出资不足或未出资时,可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并未规定可因此否定股东资格,所以黄某仍有依法行使股东对公司财务等情况的知情权,即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和对上述有关问题进行建议和质询。至于黄某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相关原始凭证没有法律依据,法庭依法不予支持。

  法庭还认为,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股东查阅是公司的义务,不是邵某的个人义务。所以,股东在知情权的诉讼中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某。

  据了解,我国《公司法》虽对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但相关条文比较简单,只规定了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在组建公司时,为了维护投资方的切身利益,在公司的章程中,应注重制定股东享有详细知晓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法律人士指出,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碰到关于知情权的情况,诸如患者看病时,对病情及药物和治疗对身体产生的影响享有知情权;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对商品的产处及成分等享有知情权;储户对银行业务收费及增息降息情况享有知情权等。但在目前,大众对“知情权”概念知之甚少,甚至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还不“知情”。所以,市民只有提高“知情”意识,在受到侵害时才能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利。黄云峰 璐珐

 
稿源: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编辑: 黄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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