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偷了东西走出房间的时候,看见她很漂亮,我就又回到房间里亲了她一下。”昨天,罗某在法庭上辩解说,他只是一个好色的“小偷”,不过,鹿城区法院认定他是个好色的“强盗”。
今年1月29日中午11时30分许,罗某潜入鹿城区黎明中路一民房内行窃。罗某称,他入室偷到手机回到房间外时,才被女青年发现,见该女青年长得很漂亮,他又回到房间内,用水果刀顶住她的脖子,亲了一下,不属入户抢劫。此外,罗某称,他当天喝了酒头脑不清醒,在派出所里供述的不是事实。
不过,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罗某进了房间后,见正在睡觉的黄某的手机响起,他先是让黄某接完了电话,然后拿出水果刀顶住她的脖子,劫取手机后离开了房间。随后,罗某又回到房间内,对黄某强行进行调戏。12点左右,罗某在现场附近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罗某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认定其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记者 孟鹏 通讯员 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