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两年多前,瓯海区茶山街道妇女贾某在当地某卫生院产下一女婴,却付出子宫被切除和换肾等代价。贾某为此向该卫生院与市区另一家医院索赔250多万元。市中级法院昨天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作出判决。
贾某诉称,2004年2月11日,她到瓯海某卫生院待产。临产时,贾某考虑到自己肚子较大、胎儿也较大,提出要剖腹产,但遭卫生院拒绝。在接生过程中,贾某出现产后大出血。当时卫生院没有做好给贾某输血的准备,以致延误了救护时间。贾某后被送往市区某医院进行抢救,并被施行了子宫切除手术,但贾某术后留下巨大腹壁血肿,最终导致肾功能损害,不得不进行换肾手术。
在法庭上,当事双方围绕事故责任与赔偿金额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法庭上,有关方面出示了市、省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的3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温州市医学会的鉴定认为此案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瓯海某卫生院承担主要责任;浙江省医学会也认为此案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两家医院共同承担);中华医学会则认为属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瓯海某卫生院承担80%的责任,市区某医院承担20%的责任)。吴祖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