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一只公鸡,忽然惹事,跳上邻居80岁老婆婆徐某的肩膀上行凶,将老人吓得摔倒在地造成十级伤残。事后公鸡的主人一再否认伤害事实,徐某一怒之下将主人告上公堂要讨说法。6月9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鸡主人林某、张某夫妇赔偿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7384元。
徐某诉称,她与被告林某、张某夫妇是邻居。两被告养有一只公鸡,生性凶恶,曾将多人啄伤。2005年9月2日下午4时许,她在永嘉县岩头镇自家附近行走时,被告家的公鸡突然飞到她的肩膀上进行攻击,致使她摔倒在地。事后她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基底部骨折。在医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2975元。徐某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9633元。
被告林某、张某辩称,他们家中的确饲养了一只公鸡,但从未看到或听到该公鸡会啄人,更谈不上多人被啄之事。张某是听到原告徐某的叫声而到场的,在现场时既没有看到公鸡,也没有听到原告或其他人说他们家的公鸡伤了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被告方否认公鸡伤人,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五名证人出庭作证。最后法庭根据该五位证人的证言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了相关事实。法院认为,两被告饲养的公鸡从徐某身后扑向徐某,使徐某受到惊吓,从而导致徐某摔倒受伤。可见,公鸡的行为与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故本案属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两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对原告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谷曼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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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