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保修期内,车辆受到大气中的化学气体腐蚀,或保养次数不足,就不给保修?最近,龙湾消费委对温州一车行设立的条款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中9条“不保修”条款中,有5条涉嫌“霸王条款”。
保养次数不足不保修
今年6月初,一辆轿车的发动机不能启动。事后,车主让车行给予保修。工作人员检查后却称,他的车子故障是因未及时保养造成,他的车子已经开到37000公里,正常情况应到他们车行做7次保养,但该车只在这里做了3次保养。根据该公司的规定,是不予保修的。事后,这位先生向消费委投诉,对方才肯给予保修。
消音器外壳碰擦不保修
去年5月,同样品牌的一辆轿车,一经启动,消音器就发出很大的响声。车行检查后称,消音器可能受外力作用使里面的活性炭破碎,导致故障。对此,这家车行要求狄先生付费换一个消音器。理由是:这款汽车的厂商有文件规定,消音器外壳有碰擦不予保修。保修期内要付费修理,狄先生不肯,向消费委投诉。
针对这些投诉,记者随龙湾消费委工作人员到这家车行对所谓的“不保修”条款进行了解。期间,车行的工作人员拿出他们公司的售后服务条款,指着里面的“不保修”条款解释:这两辆车都不符合他们公司规定的保修条款,所以不在保修范围内。
5条涉嫌“霸王条款”
“汽车受到大气中的化学气体腐蚀就不给保修?难道消费者开车的时候还要先拿个仪器过来测试一下?”看过他们公司的“不保修”条款后,消费委工作人员提出疑问。这家车行的工作人员解释,他们也只是根据总公司的规定操作。
在9条“不保修”条款中,除“由于外部原因造成汽车损坏(如汽车受到大气中气体腐蚀)”、“没进行制造商规定的定期保养”两条外,消费委工作人员发现还有3条也涉嫌“霸王条款”,其中包括“没在该公司授权的销售服务中心修理或保养而引发车辆故障”、“进行没有制造商授权的改动或改装”以及“未使用制造商提供的纯正零部件而引发故障”。这些条款都是汽车厂商单方行为,如果用到保修当中都是和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龙湾区消费委表示,该家车行应尽快向总部反映,建议将这些涉嫌“霸王”的条款进行修改。(记者 曾云 通讯员 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