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本想用祛斑霜祛斑,没想到刚用就出现过敏反应,消费者岳女士被整了个“大肿脸”,更可气的是商家还想一推了之。最后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一次性赔偿给消费者200元。
5月10日,岳女士在市区横渎一化妆品店看中了一套祛斑化妆品。当时,她特意咨询营业员使用该化妆品是否会出现过敏反应。在得到不会过敏的答复后,岳女士就买下了这套化妆品。当晚,岳女士用了化妆品中的洗面奶和晚霜,不料到了夜里12时左右,岳女士脸部发痒,用镜子一照,连眼睛都肿起来了。次日早上,岳女士到出售化妆品的商店讨说法。然而,化妆品店却将责任推给生产厂家。无奈之下岳女士向工商部门求助。
南浦工商所工作人员查阅了该店经营者提供的进货单据后发现,上面只简单记录了进了某品牌化妆品的数量,无法显示这些化妆品是何时从何地购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因为商品质量有缺陷、有瑕疵,或者服务质量原因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即可向经销单位索赔,也可向生产厂家索赔。属于生产质量原因,在消费者向经销单位索赔之后,经销单位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商家必须承担起赔偿责任。最后双方协商,由商家一次性赔偿给消费者200元。(金勇 潘达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