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市区陈女士向本报反映,前天她乘中巴遇到歹徒抢包,司机不但没有及时报警,在她和一些乘客下车追歹徒时,居然开车扬长而去。
前晚7时许,陈女士乘坐瓯海公交公司505中巴从瞿溪回温,途经郭溪塘下至白塔路段,车上一名30来岁的青年突然从座位上站起来,抢走陈女士的手提包。陈女士大叫:“有人抢劫啦!”这时中巴车门突然打开了,该青年跳车就跑,陈女士下车追赶,有五名乘客也下车帮她追,但未能追上。当她和其中两名乘客返回时,中巴已经开走。因陈女士还有一个旅行包放在车上,她来到505中巴终点站,但未能找到旅行包。陈女士称:当事中巴(浙C07232)的司乘人员承认确有此事,调度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就此事向她道歉。
昨天上午,记者在瓯海公交公司见到了陈女士,陈女士显得非常激动。瓯海公交公司保卫科负责人潘某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他们曾找来驾驶员了解情况,驾驶员杨某非常内疚。现他们公司正积极和陈女士协商有关事宜。
目前,陈女士已经向市交通治安分局报案。(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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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丢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如何判断承运人是否有过错,《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从乘客购票乘车时起,就与中巴车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作为驾驶员,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并在乘客遇险时,应尽力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