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日前,消费者刘某在瓯海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价值6万元的汽车,并委托该公司开到丽水办理牌照。途中由于第三方追尾发生事故,刘某要求赔偿损失却遭到拒绝。
瓯海消费委南白象分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马上召集双方当事人给予调解。经调查,刘某购买汽车时已经付完全部的车款,并在自己还没有提走汽车的情况下,就直接委托该汽车公司上牌照,而那次事故已造成行李箱变形和保险杠报废。虽说该公司已给予修复,但崭新的汽车还没经过自己的手就已经变成“二手车”了,刘某坚决要求赔偿损失4000元。但汽车公司认为,当时办理牌照是让车主和业务员一起去的,但车主那时有事去不了,所以车行最多也就是保管不当造成汽车损失,只同意赔偿车主1000元,并送1000元工时费。由于双方对赔偿额分歧比较大,一时之间难以调解。
最后,在消委的努力下,双方自行协商同意,由汽车公司赔偿消费者3000元。(通讯员 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