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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难领土地证 两百住户干着急


http://www.66wz.com   2006年04月10日 11:12
 

  温州网讯 月乐南苑,楼名取得富有诗意,然而这里的200多住户自入住以来怎么也乐不起来。近日,月乐南苑的住户致电本报称,他们入住已有4年,由于开发商擅自增加商住楼面积而不补缴地价款和规费,致使土地使用权证迟迟不能办理,给住户们带来了诸多的麻烦。

  住户们纳闷:开发商怎能如此不负责任?

  开发商一再食言 “讨证”四年未果

  “这么长时间了,土地证还办不了,上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都被拒之门外。”“想卖掉月乐南苑的房子,由于没有土地证,买家不敢买。”“早知如此,当初就不买这里的房子……”昨天上午,瓯海区梧田街道月乐南苑住宅区的居民们,纷纷向记者诉说久藏的怨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月乐南苑是由原瓯海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瓯建”)、现更名为温州万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万兴”)开发建设的,2001年对外售楼,先后有200多户业主购了房子。2002年7月,月乐南苑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住户们先后乔迁入住。2003年3月开始,住户们先后办理了房产证。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大家随后到瓯海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被告知该商住楼竣工建筑面积达33408平方米,比原先合同约定面积增加2562平方米,按规定要补交地价款及有关规费总计约41万元。因开发商未缴这笔地价款和规费,住户不能办理土地证。

  “我们多次找开发商交涉,都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于2004年9月向市消费委投拆。在瓯海消费“讨证”四年未果委的主持下,开发商答应于2005年5月1日前缴清41万元后统一办理土地证,但到头来没有兑现。”住户张女士气愤地向记者介绍,去年6月下旬,住户们再次找开发商交涉,开发商保证在9月之前办妥土地证,但到头来还是一句空话。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室里,记者看到了一份“万兴”写给全体住户的承诺书,承诺书中明确写着:“开发商保证2005年8月底前办好月乐南苑住户的土地证,逾期一切后果由开发商负责……”落款有双方代表的签名。

  然而,记者从一份瓯海区有关部门的缴款通知书上了解到,被追缴41万元地价款和规费的开发商已变为“温州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国正’)”。

  明明是“瓯建”开发的商住楼,怎么由“国正”来补缴41万元地价款和规费?两家房产开发公司到底有什么关系?

  两家开发商相互推诿 苦了两百住户

  “瓯建”是“万兴”的前身。“万兴”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这么介绍,月乐南苑是2003年前由“国正”和“瓯建”联合开发的,2003年8月我们接收“瓯建”转让的全部股东股金,在交接有关债权债务事宜中,“瓯建”并没有提到这笔应该补缴的土地款和规费,由此这笔钱应由原公司负责。他还表示,“瓯建”已经注销了,应由当初联合开发的“国正”一家来承担这一责任。

  “国正”却这么认为,这笔钱由他们一家房产开发商承担不合理,应与“万兴”一起承担偿付。两家房产开发商推诿、扯皮,苦了月乐南苑的200多住户。住户苦了两百住户们这么认为,不管开发商如何解释,与我们住户签订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瓯建’,也就是现在的‘万兴’。我们已全部交清房款,开发商就有义务缴纳地价款和规费,为住户办理土地证。至于“万兴”、“瓯建”以及“国正”的关系,是开发商们内部的事情,与住户无关。

  新公司承担老债务 责任本已明确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后由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有约定的除外。“万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接收瓯海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理应承担瓯海城建公司的债务,并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债权人。”平宇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这样认为,月乐南苑住户依照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约定如数付清购房款,理应得到相关房地产权属证,开发商以经营对象变更为由拒交地价款,于法无据。

  市国土资源局一名工作人员也表示,补缴地价款是针对房产开发商超出审批建筑面积,而根据市场楼面标准价计算出来的价格,市政府早有明文规定,地价款上交财政专户,对拒不交纳地价款的房产开发商,除如数补缴之外,还将从滞纳之日起依法收取滞纳金并予以处罚,未缴完毕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就是说,只有开发商如数补缴地价款,月乐南苑的200多住户才能领到土地证。

  月乐南苑业主委员会已表示,如果开发商迟迟不解决此事,他们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稿源: 温州网-温州晚报   编辑: 黄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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