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从去年开始备受关注的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问题已得到解决。2005年12月31日前已安置并已办理安置房土地使用证(划拨性质)的安置房、未安置的拆迁户安置房如果要出让,都按2000年的基准地价补交出让金。
近年来,由于安置房建设进度较缓,使得市区大部分安置户无法及时得到安置,直接影响到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从今年元旦开始实施新的基准地价以来,为使拆迁户利益不受损失,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就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证办理问题发文明确规定: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房屋,在办理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证时,若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安置并已办理安置房土地(划拨性质)使用权证的安置房,无论房屋有否转让,住户申请要求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可按2000年的基准地价给予办理;若至今尚未安置的拆迁户,无论房屋有否转让,国土资源部门也按照2000年的土地基准价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拆迁户因经济等原因申请要求办理划拨性质土地使用权证的,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但今后其房屋另行转让,则按2006年元旦实施的土地基准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发生转让的安置房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由市地产交易所办理;未发生转让要求办理出让性质土地使用证的安置房,由所在地分局下属的辖区土地管理所受理,并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文件同时指出,如果划拨安置用地的住户没有申请要求办理出让手续,则其所属的安置房内按市场价或市场优惠价增购的部分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土地面积按出让类型办理,其余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保留划拨类型不变。(记者张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