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1月10日,文成县男青年叶某因盗窃电力资源折合人民币428221.08元,被永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其退赔赃物折价款428221.08元,返还给被害
单位永嘉县电业局。
叶某于2003年七八月份到其姐夫徐志光等人经营的永嘉华泰阀门配件有限公司务工。在公司务工期间,叶某伙同徐志光、叶育南(另案处理)等人用木棒撬开配电箱的顶盖,将自制两头各系“U”型钢丝的线连接电表的两头,使电表短路导致电表不能正常测量电量,以此盗电。2005年6月13日14时许,叶某听到有人喊“电业局的人来了”,在去公司配电房将用来偷电的工具拔下时被当场抓获。经统计,叶某伙同徐志光、叶育南等人于2005年2月24日至2005年6月13日期间盗窃电力资源,经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期间被盗的电力资源价格为人民币428221.08元。经温州市鹿城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室鉴定,叶某的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其在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比正常人要减弱,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