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文成县男青年叶某因盗窃电力资源1188小时用电时间,折合人民币428221.08元,1月10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其退赔电费款428221.08元,返还给被害
单位县电业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于2003年7、8月份到其姐夫徐某等人经营的某
阀门配件有限公司务工。在公司务工期间,叶某伙同徐某、叶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木棒撬开配电箱的顶盖,将自制两头各系“U”型铜丝线连接
电表的两头,使电表短路,导致电表不能正常
测量电量的方法盗取电力。2005年6月13日14时许,叶某听到有人喊“电业局的人来了”,当叶某去公司配电房将用来偷电的工具拔下时被当场抓获。经统计,叶某伙同徐某、叶某等人于2005年2月24日至2005年6月13日期间,共盗窃电力资源1188小时用电时间,经县
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期间被盗的电力资源总价为428221.08元。叶某经温州市鹿城精神病医院鉴定,有精神发育迟滞症(轻度),其在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比正常人要弱,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县法院结合本案相关情况决定对叶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其退赔电费款428221.08元,返还给被害单位。(永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