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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有限公司状告"平安保险" 获赔损失38.36万


http://www.66wz.com   2005年12月28日 14:22
 
  因遭受今年台风“海棠”袭击,永嘉县天一色摄影有限公司的三套设备损失惨重,后因赔偿问题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闹上法庭。日前,永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平安保险温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天一色摄影公司548000元损失的70%计383600元;原告投保的三套设备的残值归被告所有。

  2004年12月28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原告将自有的三套设备进行投保,保险金额为86万元,在投保单中的保额确定依据栏内填有进货协议书,三套设备的进货价格分别为88000元、60000元、400000元,合计为548000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原告于当日交纳了保险费1290元。2005年7月19日,由于受台风“海棠”的影响,该三套设备被洪水浸没毁损。原告于7月20日通知了被告,并多次同被告协商理赔事宜,由于双方对理赔数额未能协商一致,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568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该保险合同约定投保金额为86万元,但又在保额确定依据栏内写明为进货协议书,被告明知三套设备的购置价格为548000元与投保金额是不相一致的,但未提出异议,应认为合同约定的进货协议书的设备价格548000元就是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部分应属无效。由于原告受损的三套设备被认定为全损,因此被告应按保险价值548000元进行理赔,但考虑到原告购置的设备有两套为二手设备,且已使用了一段时间,因此酌情减扣30%的折旧率。被告在支付赔偿款后,原告投保的三套设备的残值归被告所有。

  据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已就此提起上诉。谷子

 
稿源: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编辑: 黄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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